美、澳、英之间在AUKUS安全合作框架下的武器转让限制和合作
这份报告主要关注美国与澳大利亚和英国之间在AUKUS安全合作框架下的武器转让限制和合作。
AUKUS安全伙伴关系
- 成立日期与成员:2021年9月15日,由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组成。
- 支柱结构:
- Pillar One:为澳大利亚提供核动力潜艇能力。
- Pillar Two:联合开发高级军事能力。
武器出口背景
- 政府间销售(FMS):涉及美国国防物品、设备、服务和培训的政府对政府销售。
- 直接商业销售(DCS):注册美国公司直接向合格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出售国防物品。
- 法律框架:
- 《武器出口控制法》(AECA):管理FMS和DCS流程。
- 《1961年外国援助法》(FAA):辅助规定。
- 监管机构:
- 国务院:通过《军火交易国际条例》(ITAR)管理AECA。
- 国防部:通过国防安全合作局(DSCA)实施特定的FMS案例。
- 国务院的国防贸易管制局(DDTC):颁发和管理商业销售许可证。
- 例外与豁免:
- AECA第38(j)节:允许总统在特定条件下豁免外国政府从AECA的出口许可要求。
- NDAA第1343条:要求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总统须免除某些DCS转移的出口许可要求。
- NDAA第1344条:要求建立快速出口许可申请审查过程。
特别综合出口授权
- DDTC:根据特定条件,为涉及北约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或瑞典的商业出口活动提供特别综合出口授权。
国际军备合作
- 国防技术安全管理局(DTSA):管理国防技术和关键信息国际转移的风险,对于Pillar Two活动尤其重要。
法规与合规性
- 出口控制制度:澳大利亚和英国必须实施至少与美国相当的出口控制系统,以获得出口许可豁免。
- 报告与通知:总统在实施任何豁免前,必须向国会相关委员会通报并提交相关认证和报告。
报告概述了AUKUS框架下美国如何处理武器转让的法律和政策背景,以及在合作中所遵循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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