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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再生能源投资协同效益研究报告

可再生能源合作已经成为新冠肺炎疫情全球爆发之后及低碳转型浪潮下绿色“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容。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有助于沿线国家经济绿色复苏、促进能源公平享有以及2030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自2013年以来,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数量快速增长,参与形式从初期以产品出口和工程承包,逐渐转向更加深度和长期的股权和融资形式。一方面,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及融资机构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风电光伏投资的市场潜力及长期投资回报保有信心;另一方面,这也为东道国带来更多的社会经济效益、拉动当地投资,并促进就业。

然而,目前对中国风电光伏投资能够带来的能源替代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尚缺乏定量的评估,对未来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风电光伏投资的市场潜力也缺乏统一的评估方法,进而无法为中国及东道国的政策制定者、企业及投资机构提供清晰的指引。

本报告通过对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风电光伏投资潜力进行估算,推测到2030年的市场潜力及投资前景,并从能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四个维度,对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电光伏项目投资所带来的协同效益进行了定量与定性分析。各维度包含的研究内容如下图。

报告在计算“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2010-2018年风电光伏装机容量加权平均增速的基础上,基于市场占有率原则构建了2030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电光伏投资的规模情景,并对不同情景下中国风电光伏投资所带来的能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协同效益等进行了定量和定性评估。

对能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四个部分的协同效益的分析,因评估维度不同,采用的研究方法也略有差异。

能源替代效益核算的方法学:基于基准线比较的方法。首先,基于东道国现有电力技术的结构,确定东道国的电力供应基准线;进而确定单位电力供应的能源消耗现状,结合生命周期的技术分析边界,测算目前度电供应的能源消耗指标,在假设风电光伏完全替代现有电力的基础上核算能源消耗减少的效益。

环境效益分析的方法学:在能源替代效益的基础上,采用燃料煤、原油和天然气三种燃料的排放系数平均值作为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和甲烷三类温室气体减排量的环境效益核算系数;在此基础上,基于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确定的氧化亚氮和甲烷减的全球变暖潜势值,测算风电光伏投资的温室气体减排潜力。

经济和社会效益研究的方法学:主要基于投入产出法分析风电光伏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和就业影响。根据与风电和光伏行业的相关度,将各个行业分成直接或间接相关;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套包含风电和光伏产业数据的方法框架和模型工具,模拟计算了风电光伏投资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间接经济效益以及对东道国就业的拉动作用。

本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1)基于中国参与东道国可再生能源市场份额的设定原则,2030年中国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潜力为226.56-679.69吉瓦(GW),风能项目潜力为8.85-26.55吉瓦(GW),总计235.41-706.24吉瓦(GW)。可以实现上下游的节能量约为每年

(2)中国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电光伏投资2.56-7.68亿吨油当量(toe)每年0.79-2.37亿吨油当量(toe),若仅考虑电厂运行可以产生的直接节能量约为,约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年能源消耗总量的0.89%-5.67%。

(3)能源替代视角下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电光伏投资的年均二氧化碳减排潜力约为612-1837百万吨当量(Mte/year),氧化亚氮减排潜力约为0.0056-0.0169百万吨二氧化碳当量(MtCO2e/year),甲烷减排潜力约为0.0148-0.0443百万吨二氧化碳当量(MtCO2e/year),共计实现每年温室气体减排614-1844百万吨二氧化碳当量(MtCO2e/year),占2018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年二氧化排放总量的5.64%-16.93%。 全生命周期视角下,中国投资风光项目对巴基斯坦的减排潜力为每年1.37-4.12百万吨二氧化碳当量(MtCO2e/year),对该国电力和热力部门潜在减排贡献率为3.04%-9.16%;对波兰的减排潜力为每年8.71-26.16百万吨二氧化碳当量(MtCO2e/year),对该国电力和热力部门潜在减排贡献率为5.81%-17.44%;对南非的减排潜力为每年4.54-13.68百万吨二氧化碳当量(MtCO2e/year),对该国电力和热力部门潜在减排贡献率为2.03%-6.10%。

(4)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风电光伏投资可以带来每年约37.15亿美元的经济效益。基于巴基斯坦、波兰和南非三个代表性国家的计算结果表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电光伏投资预计为当地提供15-31万个就业岗位,其中大多数工作岗位是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直接关联的工作,例如建筑、运输和发电厂的维护。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决定了其未来的能源需求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是以油气为主的能源结构,显示其能源体系的构建还会进一步加重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其能源消耗短时间内还会快速持续增长,为这些国家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背景下带来巨大挑战。

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紧迫性和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推进滞后,均要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必须与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结合,避免锁定效应。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如何全面助力东道国经济发展、能源转型和社会福祉提升,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提升政策机制,完善市场和投资行为,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投资的绿色低碳发展。

(1)中国应当扩大公共资金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为教育市场,引导投资提供示范作用。

(2)中国应制定更加清晰、有约束力的绿色低碳能源投资政策,规范海外能源投资标准,推进绿色金融的政策体系发展,引导资金向可再生能源领域倾斜。

(3)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应当协力推动更加全面的可再生能源产能合作,不仅局限在电站项目建设,而是向上、下游产业链及电网等基础设施扩展,从而更好地发挥可再生能源投资的协同效应,为推进东道国经济发展、能源转型及提升社会福祉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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